2021年6月11日,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平台发布了《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办法的通知》(简称“办法”)。
办法在投资落户、研发机构认定、行业协会、产业园、加氢站、资金配套、金融金融等方面给予了扶持。办法指出,对经认定的氢能产业园的运营管理机构给予一次性25万元补贴,每年按照运营管理机构实际运营费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运营补贴,运营补贴期限最多3年。油、氢、气、电一体化综合能源补给站,每站补助250万元;独立占地固定式加氢站,每站补助200万元;撬装式加氢站,每站补助5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市产业发展资助的项目,分别按照资助金额的100%、70%、50%给予资金配套,最高分别为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以下为办法全文: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办法
第一条【目的】为推进我区新能源综合利用示范区建设,推动氢能产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或机构:
(一)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独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各项法定许可手续完善,一年内未受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发生生态环境类犯罪;
(三)一年内未因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符合国家、省、市、区信用管理有关规定且三年内没有被相关部门公示的失信行为。
建立年限未满“一年”“三年”的企业或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投资落户扶持】对氢能企业或研发机构新投资的重大项目,按项目投资协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项目备案证载明的计划竣工时间完成竣工投产或平台运营,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给予扶持。符合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要求并获得国家示范扶持的关键零部件产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5%给予扶持。同一企业或机构获得投资落户扶持最高1亿元。
第四条【研发机构认定扶持】对经省级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氢能研发机构或检验检测机构给予500万元资助;对经国家部委单独或联合认定的氢能研发机构或检验检测机构给予1000万元资助。每家机构最高资助1000万元。
第五条【行业协会扶持】对依法在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职能部门登记成立的氢能领域行业协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每家协会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六条【产业园扶持】对经认定的氢能产业园的运营管理机构给予一次性25万元补贴,每年按照运营管理机构实际运营费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运营补贴,运营补贴期限最多3年。
氢能产业园引进6家以上实缴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且入园后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氢能企业或机构的,对产业园的运营管理机构按每引进1家给予5万元扶持,每个产业园每年最高扶持100万元。
符合上述引进条件的氢能企业或机构入驻经认定的氢能产业园或其他载体,租用办公、生产用房且自用的,办公用房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贴,生产用房按10元/平/月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补贴期限最多3年。
第七条【加氢站扶持】对本办法有效期内建成并投用,且日加氢能力(按照压缩机每日工作12小时的加气能力计算)500公斤以上的加氢站进行补贴。其中,属于油、氢、气、电一体化综合能源补给站,每站补助250万元;独立占地固定式加氢站,每站补助200万元;撬装式加氢站,每站补助50万元。每个加氢站获得的各级财政补贴超过500万元或超过加氢站固定资产50%,则超过部分不予补贴。
对加氢站予以运营补贴:2021年度,氢气销售价格不高于35元/kg的,补贴20元/kg;2022-2023年度,氢气销售价格不高于30元/kg的,补贴15元/kg。每个加氢站销售氢气获得的各级运营补贴合计超过上述限度,则超过部分不予补贴。
第八条【资金配套扶持】对获得国家、省、市产业发展资助的项目,分别按照资助金额的100%、70%、50%给予资金配套,最高分别为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第九条【金融扶持】对氢能企业或机构通过商业银行或融资担保的方式获得的用于生产或研发的银行贷款,根据银行贷款合同及利息回单,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限,按该笔贷款应付利息总额的50%给予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500万元,补贴期最多3年。
对办法有效期内首次获得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的氢能企业或机构,按实际获得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最高资助500万元。
第十条【附则】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本办法涉及的资金用于扶持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本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单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获得扶持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机构自行承担。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办法》(穗埔府规〔2019〕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