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燃气氢能发展创新联盟章程
第一条 本联盟的名称为:中国城市燃气氢能发展创新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英文名称为:China Hydrogen Development and Innovation Alliance for Urban Gas(简称:CHAG)。
第二条 联盟的性质是由从事燃气与氢能产业相关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检测机构等为成员,以各成员发展为目标,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原则结合而成的非营利性、非独立法人的组织,是成员各方的互利共同体。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是贯彻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适应我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需要,紧密结合我国氢能产业发展情况,引导传统燃气行业企业向氢能业务转型发展,组织从事氢能相关制备、储存、输运、安全、检测、应用等各领域科研及实践工作者,团结协作,推动我国氢能相关技术、产品的研发、普及和推广应用,促进行业人才水平与能力的提升,带动中国燃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联盟的职责范围包括:
(一)围绕城市燃气相关机构在氢能领域的发展与创新需求,以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方式,促成成员之间资源共享和互惠互利,参与并推动出台燃气行业氢能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协调社会资源,提升成员群体核心竞争力。
(二)立足于企业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合作各方的共同利益,基于联盟契约,通过平等协商,立足长远,争取各类经费支持,在联盟内部及外部积极组织开展战略咨询、技术研发、科技攻关、产业化示范等课题研究;积极创造条件协助成员单位参与国内外氢能创新与发展各类事项,促进技术转移、科技成果商业化运用和政策支持力度,实现创新成果的快速产业化,提升联盟整体竞争力。
(三)组织技术交流研讨会、展会、论坛、标准化、培训等活动,编辑本行业学术刊物和书籍,开办联盟网站或公众号等信息平台,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升成员群体竞争力和联盟的行业影响力。
(四)为联盟成员发展争取政府部门的政策、项目支持;为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建议、推荐科技人才、反映意见和要求。
(五)接受国家各级有关部门、国际合作机构基于相关单位委托的各项业务。
第五条 联盟按照开放合作的原则,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检验检测、行业协会等相关机构共同组成,在城市燃气行业对氢能发展与创新有需求或感兴趣的单位均可参加。
第六条 拥护本联盟的章程,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合法机构可申请加入本联盟。
第七条 相关机构在提交入会申请书,并经联盟理事会讨论审议通过后即可成为联盟新成员。
第八条 联盟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联盟的章程。
(二)维护本联盟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四)联盟成员要平等、诚实、守信;充分尊重联盟成员间的知识产权和权益。
(五)按期缴纳会费。
第九条 联盟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拥有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联盟举办的各类会议及市场活动。
(三)获得联盟技术、交流、市场等相关信息。
(四)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联盟成立三年内免交会费。
(六)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十条 联盟成员的变更
(一)联盟成员退出时,应向理事会提出书面退出声明并交回联盟成员证。理事会成员退出联盟视为同时退出理事会。成员退出联盟后一年内不能申请加入联盟。
(二)成员违反联盟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做出不利于联盟的行为、不履行成员应尽的义务,联盟可以将该成员从联盟或理事会除名。成员从联盟除名后两年内不得申请加入联盟。
(三)成员的名称发生变化,由变化后实体继承成员的资格,变更时向联盟递交变更申请进行备案。成员由于合并、分拆等原因发生变更,由理事会决定成员资格的变化。
第十一条 本联盟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代表大会,战略指导委员会对重大技术事项具有决策权,联盟成员代表大会的领导为理事会,闭会期间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代表大会由成员单位代表组成,享有其职权是:
(一)审议修改通过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单位。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单位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若由于重大疫情、不可抗力等原因,可召开网上会议。理事会职权为:
(一)维持联盟稳定运行,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二)审议联盟发展规划、工作方针和年度工作报告。
(三)报告工作情况。
(四)批准成员的加入,审核成员的除名。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
(六)审议批准和修改联盟内部管理制度。
(七)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组成(均为单数)。第一届理事会由联盟发起单位组成。第一届理事长单位由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联盟理事长每届任期四年,经理事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可以连任。联盟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提名联盟内专业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由理事会决定。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秘书处是联盟的常设办事机构,是联盟具体事宜的执行组织。秘书处设在佛山环境与能源研究院。联盟日常活动发文由秘书处所在单位佛山环境与能源研究院代章。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行使协调责任,协助成员在联盟内的活动,协调各方的责、权、利以及工作方式,提高联盟经营效率。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负责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三)负责联盟工作规划的推进落实、联盟宣传工作和各类活动策划和组织管理。
(四)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及时公布联盟相关信息,提高各方信任度。
(五)负责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机构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六)依据联盟有关处罚制度提议除名违规成员及受理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七)负责受理加入理事会的申请,对申请实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八)负责联盟财务管理工作。
(九)负责联盟文件的收发、起草、存档等日常事务工作以及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联盟战略指导委员会由行业有影响力的资深专家和人士组成,其工作职责是为联盟发展指引方向,为联盟成员在氢能领域发展提供指导和决策依据,指导联盟开展各类科技活动,提高联盟工作水平。
第十七条 联盟根据业务或项目需要,可成立临时性的工作组,工作组成立及工作由秘书处统筹协调,统一管理。工作组组长由联盟各会员单位提出,通过秘书处报联盟理事会确定。非联盟会员,如有积极性及合适人员,也可担任工作组组长。工作组全面负责该项业务或项目工作,并应与秘书处联系,汇报工作进展。该工作任务完成后,工作组即行撤销。
第十八条 联盟应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开展各类交流活动,商议联盟工作。联盟各类活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 其他相关部门或组织可派联络员与联盟保持联系。
第二十条 资源整合与共享
(一)结合重大项目实施、国家专项资助、联盟成员自集、联盟内部合作等方式,逐步建立联盟的高水平共性技术平台和试验基地,分阶段实现联盟的科技资源共享。
(二)建立联盟网站和公众号等信息交流平台,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促进联盟成员单位的信息、资源整合与共享,并向整个行业展开服务。
第二十一条 项目和成果管理
各成员单位可充分依托联盟平台,在联盟内外以氢能领域项目合作为切入点,根据产业需求提出项目立项建议,开展行业机构关注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战略规划等研究工作。
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
联盟全体成员单位将根据各自在项目合作研究中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项目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其比例在项目合作协议中另行约定。在实施和推广应用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利益分配,并共同促进联盟持续创新开发的良性循环。
第二十三条 联盟成员责任归属
联盟成员或联盟授权单位以联盟的名义开展工作,出现违法行为或造成经济损失,由开展工作的联盟成员或联盟授权单位承担相关责任,联盟其他成员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联盟应在国家政策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多渠道开辟经费来源。经费来源主要有:企业提供的运转经费、项目专项经费、各级政府给予的扶持经费、会员缴纳的费用、联盟活动收入、技术咨询收入、成果产业化有偿使用收入、机构或个人捐赠和资助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联盟经费由理事会委托秘书处设立独立账目进行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专项开支,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和联盟成员共同认可的第三方的审计。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联盟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的减免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依法纳税。
第二十八条 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成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联盟换届之前需组织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联盟的资产。
第三十一条 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理事会提出动议。
第三十二条 联盟终止前,须在理事长及有关方面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联盟终止后剩余财产,在理事会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另行补充。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核准之日起实施。